在大阪投资经商:前言
进入日本市场(事业形态)
外国企业进入日本市场时,通常有以下4种形式∶
- 常驻事务所
- 分店(法律上称“外国公司在日本的为营业所”。但是本稿以下用「分店」来表示。另外,在公司法上有在日本设立营业所和不设立营业所的2种规定,在此以设立营业所为前提进行说明。)
- 日本法人(股份公司和合同公司)
- 有限责任事业组合(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 LLP)
另外,根据外汇及外国贸易管理法(以下称“外汇法”),对日本直接投资等中的某些项目,从安全保障等的观点,需要通过日本银行向财务大臣及所管大臣事先备案,经审查,有可能被劝告变更该投资内容或中止该投资。
符合下列情形的,需要事先备案:
(1)外国投资者的国籍或所在的国家(包括地区)为日本或“有关对内直接投资等的命令”附表第1所列的国家(截至2020年5月有168个国家)以外的国家或地区的;
(2)投资对象的经营业务包括指定行业〔确定行业的告示(“根据有关对内直接投资等的命令第3条第4款规定确定由财务大臣及事业所管大臣确定的行业之事宜”)中的“属于附表第一以及附表第二所列的行业的行业”或者“不属于附表第一、第二、第三所列的行业”〕的。
1. 常驻事务所
一般来说,为了收集和提供信息,外国企业可以自由地在日本国内开设常驻事务所。外汇法上,像开设这样的常驻事务所,没有必要办理批准、申请、登记等手续。另外,常驻事务所,因为不能进行签约合同,所以不会成为法人税征收的对象。
図1:常驻事务所的一般性商务活动

另外,常驻事务所不能在日本的市内银行以外国公司的名义开设账户。
如果常驻事务所在日本进行上述图中列举之外的营业活动时,常驻事务所必须办理开设分店或成立日本法人的必要手续。
2. 分店
(1) 外国公司的日本分公司(公司法上称为“位于日本国内的营业所”)的设立
当外国公司要在日本持续经营时,公司法第817条及818条规定,必须在日本国内选任代表人并进行登记。当外国公司要与日本企业进行商业往来时,通常情况下大多都在日本设立营业所后,作为外国公司的日本分公司进行营业所的设立登记。通过办理该登记,可以从法务局获得营业执照,表明已经取得日本国内的法人资格,可以在市内银行开设法人的银行账户。在进行分公司设立的登记申请时,根据商业登记法第129条之规定,需要如下文件。
- 证明总公司存在的文件(外国的营业执照等)
- 日本国内代表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 外国公司的章程、以及能够判别外国公司性质的文件
- 外国公司有确定公告方法的,此相应证明文件
关于上述事项,必须要有驻日外国领事或外国的公证人员等授权官员的认证。但是,经过授权官员认证的记载有上述(1)~(4)必须事项的“宣誓供述书”等文件,也可以用来进行登记申请。
被登记的分店长(法律上称作“在日本的代表”)代表分店全体,法律上无需外国公司的总公司批准,即可以分店独自同第三方进行交易(但,根据总公司分店之间的合同,规定分店与第三方之间的交易合同签订须经总公司批准的当事人之间合同除外)。但是,分店长退任或新分店长上任均必须重新进行登记。另外,根据最新的外汇法规定,除投资对象所经营业务包括指定行业的情况等之外,开设分店不需向日本政府提交报告。(若包括指定行业的情况等时,则必须在分店开设日前六个月以内,经由日本银行向财务大臣及各业务的分管大臣提交「有关开设分店的申请书」。)
(2) 分公司注册登记的一般流程





3. 日本法人(股份公司和合同公司)
由外国企业在日本开设的公司,按照外汇法,作为“国内直接投资”对待。 另外,必须在公司登记日起45天之内, 经由日本银行向财务大臣及各业务的分管大臣提交报告。(根据情况,有时要在公司开设前办理登记手续)
- 股份公司(株式会社)是由对企业的债权人承担以出资额为限度的有限责任的股东所构成。
- 合名公司是由对企业的债权人承担无限责任的出资人构成。
- 合资公司是由承担有限责任的出资人和无限责任的出资人构成。承担有限责任的出资人的责任是以其对企业的出资额为限。
- 合伙公司是由对企业的债权人承担有限责任的出资者构成。
要在日本国内拥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设立时需要设置法定的负责人(机构)或者代表人。
外国投资者以有限责任的方式能利用的公司形式,有股份公司和联合公司(LLC)2种。
此外,公司法上还规定有适合小规模公司的合股公司、合资公司,但由于合股公司或者合资公司需要有承担无限责任的出资者,所以外国公司以此种方式对日进行投资的事例很少。
(1) 股份公司(株式会社)
公司法没有限定股份公司成立时的最低资本金。因此,只出资一日元也可以办公司。不过,根据公司法,净资产金额非300万日元以上时,禁止分红。
股份公司可以按照资本金的金额和负债的总额的大小来区分大公司和非大公司(以下称「中小公司」),对于公司发行的所有股票或部分股票,可根据是否设定股票转让限制来区分是公开公司或不是公开公司(以下称「非公开公司」)。
大公司 | 资本金5亿日元以上或总负债额200亿日元以上 |
---|---|
中小公司 | 大公司以外的股份公司 |
公开公司 | 对于可能发行的所有股票或部分股票,没有转让限制的企业 |
非公开公司 | 所有可能发行的股票均带有转让限制的企业 |
根据公司法,董事・董事长・董事会・监察人和会计员等内部机构可根据股份公司的种类更加灵活地决定。
(2) 股份公司的设立登记注册的一般流程
外国公司及外国人(外国企业)开办股份公司时所需的手续如下。(根据公司法,股份公司的设立方式有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在此对一般利用频度最高的发起设立进行说明。)

准备好公司代表人的资格证明书(比如经外国授权机构认证的署名证明书等)




(设立时董事长全体人员的住所也可在外国※2)






※1 出资汇款
■ 关于账号户名
株式会社成立时,出资款项需要汇至发起人规定的日本的银行等的账号。如果是外国的大型企业,可以汇至日本的普通银行的特别存款账号。但是,由于外国的中小企业以及外国人的出资,一般情况下使用日本的普通银行的特别存款账号有一定困难,所谓的发起人规定的银行等的账号,具体是指向“成立时董事长个人的银行账号”出资汇款。
但,作为特例,在仅限于发起人及成立时董事的全体人员在日本国内不具有住址的情况下,允许将发起人及成立时董事以外的人员(亦含法人)的银行账号,作为汇款账号。(2017年3月17日民商第41号通知)
此种情况下,需在成立注册时随附发起人的委托书。
■ 汇款管理机构
“汇款管理机构”不仅限国内银行的日本国内总支行,亦包括外国银行的日本国内支行。(经内阁总理大臣批准设立的银行)同时,国内银行的海外支行亦在“汇款管理机构”之列。(2016年12月20日民商第179号通知)
※2 公司董事长的居民登记
以往规定国内董事长中至少一人必须在日本有住民登记,但这一规定已经废止,对在日本没有住民登记的全体董事,对其成立注册国内株式会社及其连任或就任注册董事长的业务,已受理申请。(2015年3月16日民商第29号通知)
因此,全体董事长即使居住海外,也可以在日本申请公司成立注册。(也不必是日本人)
(3) 合同公司
合同公司,原则上为出资者代表公司亲自开展业务。也就是说合同公司的出资者直接开展经营活动,但是也可以由部分出资者执行业务,可在其中选出代表者。另外名称上虽为合同公司,出资者只有1人也可以设立。
合同公司将出资者的有限责任与灵活的经营构造相结合类似于美国的LLC(有限责任公司)。但、在税务上合同公司适用于法人税法,与美国的LLC相比,税法上有所不同,需要注意。
(4) 合同公司设立的一般流程








在进行股份公司、联合公司的设立和登记注册时,会碰到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有必要向专业人员等咨讯并寻求帮助。
4. 有限责任合伙企业(LLP: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
(1) LLP的特征
大学等研究机关方面提供技术,企业方面筹备资金,合作开展新业务的情况下,有可能利用此有限责任合伙企业(LLP)的形式。
按照一定的方式在主要事务所所在地进行登记。但是,需要注意的是, LLP不能变更为股份公司等其它的组织形式。
(2) 有限责任合伙企业设立的一般流程





5. 股份公司、联合公司(LLC)、有限责任合伙企业(LLP)的比较表
形态 | 股份公司 | 联合公司(LLC) | 有限责任合伙企业(LLP) |
---|---|---|---|
公司法人资格 | 有 | 有 | 无 |
出资人 (个人和法人均可) |
股东 (当初1人也可) |
有限责任股东 (当初1人也可) |
有限责任合伙人 (当初的出资者必须2人以上) |
必设机构 | 股东大会・董事 | (股东协商) | (合伙人协商) |
业务执行者 | 董事长等 | 业务执行股东 | 业务执行合伙人 |
资本金 (※1) | 无金额限制 | 无金额限制 | 无金额限制 (出资金额不进行进注册) |
所持股份转让 | 原则上自由 | 股东的同意 | 合伙人同意 |
公司章程变更 | 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 | 全体股东的同意 | 全体合伙人同意 |
登记 | 要 | 要 | 要 |
成员征税 (向出资者的个人收入进行征税) |
无 | 无 | 有 |
只有1名成员时能否存续 | 能 | 能 | 不能 |
向其它的公司形式进行组织变更 | 可以 | 可以 | 不可以 |
与其他股份公司进行合并 | 可以 | 可以 | 不可以 |
※1:股份公司和合同公司的资本金,作为出资的金额,1日元以上即可成立公司。但是,外国人在成立公司后,为了获取经营、管理的在留资格,根据入管法规定,出资的最低金额必须在500万日元以上。请务必注意此点。
各公司形式与LLP 相比的利弊
公司或LLP | 利 | 弊 |
---|---|---|
股份公司 | ・一般所指公司即为股份公司,在日本最为普遍 ・日本的大型企业都是股份公司 |
・设立时的注册许可税最低金额为15万日元,比其他形式要高 ・虽然作为特例,在仅限于发起人及成立时董事的全体人员在日本国内没有住民登记的情况下,发起人及成立时董事以外的人员的银行账户,可以作为汇款账户,但外国人个人及小规模外国企业如果在日本国内没有日籍合伙人,则成立后的法人银行账号的开立可能存在困难。 |
合同公司 | 与股份公司相比合同公司有以下之优点: (1)设立时筹备的出资金不须想银行缴付 (2)设立注册的注册许可税最低金额为6万日元(股份公司是15万日元) |
・在日本合同公司的知名度低 ・与美国的LLC不同,在日本合同公司须缴纳法人税 |
LLP | ・技术提供者和资金提供者可通过协商自由决定金额的分配 | ・从LLP不能转变为公司 |
6. 在日本创业设立时的概算示例
这里的前提是以已经取得在日本国经营、管理在留资格的外国人为对象,就其在日本设立分公司、股份公司、联合公司(LLC)或有限责任合伙企业(LLP)时所需的成本进行例举(单位:日元)。事先声明一下,这里所填写的金额及通数等会因实际情况不同而出现差异。
文件提交对象 | 分公司 | 股份公司 | 联合公司 (LLC) |
有限责任 合伙企业 (LLP)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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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 咨询 |
商业登记咨询 | 法务局 | 免费 | 免费 | 免费 | 免费 |
向专家进行设立咨询等 | 专家 (根据不同的委托对象费用会有所不同,以1次(1小时左右)的咨询费为标准) |
10,000 | 10,000 | 10,000 | 10,000 | |
登记 费用 |
印花税票 (公司章程用) |
不需要 | 40,000 (但是在电子认证时不需要) |
40,000 (但是在电子认证时不需要) |
不需要 | |
公司章程认证手续费 | 公证机构 | 不需要 | 50,000 | 不需要 | 不需要 | |
公司章程副本交付手续费 | 不需要 | 2,500 (250日元/页×5页×2份) |
不需要 | 不需要 | ||
印鉴证明书*1 | 不需要 | 300 | 不需要 | 不需要 | ||
法务局 | 300 | 300 | 300 | 600 | ||
登记执照税*2 | 90,000 | 150,000 | 60,000 | 60,000 | ||
营业执照 (登记本副本) |
3,000 (600日元/份×5份) |
3,000 (600日元/份×5份) |
3,000 (600日元/份×5份) |
3,000 (600日元/份×5份) |
||
公司公章印鉴证明书 | 900 (450日元/份×2份) |
900 (450日元/份×2份) |
900 (450日元/份×2份) |
900 (450日元/份×2份) |
||
宣誓供述书或者公证书 (原本以及其日语译本) |
不同的国家要求不同 | 不需要 | 不需要 | 不需要 | ||
制作公司公章 | 10,000 | 10,000 | 10,000 | 10,000 | ||
许可认证事项确认 (因行业的不同而不同) |
国家、都道府县厅 | ― | ― | ― | ― | |
外国汇兑和外国贸易法上规定的申报 | 日本银行 | ― | ― | ― | ― | |
关于登记费用、许可认证事项确认以及外国汇兑和外国贸易法上规定的申请方面的专家委托费用
(会因委托对象的不同而不同) |
专家 | 250,000 | 250,000 | 250,000 | 250,000 | |
合计 | 364,200 | 517,000 | 374,200 | 334,500 |
*1 公证处需要所有发起人的印鉴证明书。当发起人为法人时则需要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副本)和公司公章印鉴证明书。若为外国国籍的非定居者,则需要署名证明书(系在本国的机构获得认证),而不是印鉴证明书。
印鉴证明书须为市区町村长在3个月之内发行者。
*2 股份公司及合伙公司(LLC)的登记执照税为注册资金的千分之七,但是登记执照税的最低限额为,股份公司:15万日元、联合公司:6万日元。